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
河北省排污权电子竞价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排污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河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组织排污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由交易机构受理的意向受让方参加排污权交易时,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进行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
第五条 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应仔细阅读本细则,按照本细则规定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并对自己执行本细则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 竞价方式
第七条 排污权交易挂牌价应不低于我省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意向受让方可进行多次报价,首次报价应不低于挂牌价,再次报价应高于自身前次报价,成为自身最高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
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加价方式为规定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加价幅度为设定加价的最小单位,在交易机构的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具体设定。
第九条 交易机构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中显示本场最高报价和自身最高报价,本场最高报价以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竞价时间截止,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取每个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按照价格从高到低分配意向受让方。
第三章 竞价流程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拟购买排污权的,应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交易机构办理申请,并按照交易机构的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交易机构指定的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
第十三条 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意向受让方对其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登陆用户代码、口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其用户代码所进行的一切竞价操作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 竞价主持人由交易机构指派,负责主持、组织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进入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后,方可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 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机构根据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确定受让方、受让排污权名称、数量和价格等。
交易机构组织受让方于3个交易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出让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按照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意向受让方违约,交易机构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违反交易机构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会场纪律、劝阻无效的;
(二)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得到受理,无故未登录交易机构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的;
(三)电子竞价交易活动过程中,参加的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报价导致竞价无果的;
(四)受让方不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或不按期与出让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视同放弃受让权的;
(五)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 出让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出让方违约:
(一)出让公告发布后,已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出让方放弃出让排污权的,排污权仍归出让方所有,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出让方承担,交易机构不退还交易保证金;
(二)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情形,交易机构不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等致使排污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期限和程序进行的,交易终止。交易机构、交易主体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解释。根据交易需要,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
河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河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本省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本细则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是指为全省提供统一排污权交易平台的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
本细则所称排污权市场交易,是指排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在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排污权购买或者出售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市场交易活动。
第四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受让方和意向受让方。
排污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主要包括管理政府储备排污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以及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其他对排污权有处分权的单位。
排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主要包括通过规范程序支付对价获取相应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
排污权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意向受让方”)主要包括需要购买排污权的相关单位。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排污权交易主体承担因交易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日是指交易机构的工作日。国家法定假日和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交易机构为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价款结算等服务,出具《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鉴证书》。
第八条 交易机构应当与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排污权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管理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活动,应向交易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交易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即:出让方、受让方各负责向交易机构缴纳交易总价款的百分之一)。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应由受让方向交易机构缴纳交易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交易服务费。
第三章 交易申请
第十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如未三证合一,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与授权书(授权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的机构出具的交易主体资格审核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及交易机构认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贷款机构(抵押权人)委托司法机关拍卖、变卖抵押排污权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排污权抵押合同、借款人贷款违约或允许通过交易排污权归还贷款的相关证明,以及法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申购排污权,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如未三证合一,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与授权书(授权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的机构出具的交易主体资格审核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及交易机构认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意向受让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交易规程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在收到出让方所需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对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符合交易要求的给予受理;经审核不符合交易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本省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
第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采用电子竞价、协议出让、挂牌点选等方式进行。
(一)电子竞价方式是指交易机构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电子竞价,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二)协议出让方式是指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
(三)挂牌点选方式是指一方交易参与人发起买卖交易申请,按照其价格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委托申报,其他交易参与人对该委托进行响应时,在交易系统中点选该委托,并在交易系统中发出成交委托申报指令,交易系统判定成交并记录交易信息的交易方式。
(四)其他方式。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电子竞价交易细则由交易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交易机构根据出让方提交的委托文件,原则上在出让受理后3个交易日内制作完成《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公告》,并提交出让方确认后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交易日。公告期满后,交易机构方可组织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排污权名称、数量、来源;
(二)出让排污权挂牌价和受让条件等;
(三)受让申请受理截止时间;
(四)交易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缴款账户和到账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排污权交易委托一经公告,不予撤销。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出让公告中受让申请截止时间内,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交易机构在收到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符合受让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符合出让条件的出让方,向交易机构按照本次公告出让挂牌价总金额的10%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向交易机构按照本次公告出让挂牌价购买全部需求量所需总金额的30%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由交易机构依照相关程序,通过交易平台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交易,并经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再次进行:
(一)出让排污权的权属存在争议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欺行霸市等非法操纵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或者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进行交易行为的;
(三)其他经交易机构确认必须暂停交易的情况。
第二十条 竞价结束后,交易机构组织受让方于3个交易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出让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的,受让方在交易双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转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冲抵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受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受让方在交易双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出让收入,并向交易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出让方、受让方履行签订的排污权交易合同全部条款后3个交易日内,交易机构向双方出具《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报告排污权交易等情况。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异常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按以下情况管理:
(一)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但未取得受让权的,在成交各方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易机构全额退还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二)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得到受理,无故未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交易活动,全额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三)电子竞价中,因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导致该轮次竞价无果的,全额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四)受让方不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或不按期与出让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视同放弃受让权,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相关监管部门认定违法违规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涉及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解释。根据交易需要,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