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6】
为规范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服务项目收费行为,根据《拍卖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经价费(2017) 9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用能权、用煤权交易服务费
1.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72号)
2.收费标准:交易额的2%,单个项目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
二、钢铁产能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1.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72号)
2.收费标准:交易额的1‰,单笔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由交易双方平均承担。
三、煤炭、焦炭、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指标交易服务费
1.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7〕第154号)
2.收费标准:交易额的3‰,由交易转让方承担。
四、工业水权交易服务费
1.依据:中国水权交易所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
(1)公开交易:按成交金额的1.5%收取,双方各承担0.75%。单笔服务费低于10000元的向双方各收取5000元。水交所已提供交易撮合服务但未达成交易的,向双方各收取5000元。
(2)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1.0%收取,双方各承担0.50%。单笔服务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五、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环境评价、环保技术、课题研究等咨询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由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委托方协商或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费。
六、结算方式
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但转让(公开挂牌、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公告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本办法由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