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排污权电子竞价细则
【发布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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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污权电子竞价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排污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河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组织排污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由交易机构受理的意向受让方参加排污权交易时,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进行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
第五条 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应仔细阅读本细则,按照本细则规定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并对自己执行本细则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 竞价方式
第七条 排污权交易挂牌价应不低于我省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意向受让方可进行多次报价,首次报价应不低于挂牌价,再次报价应高于自身前次报价,成为自身最高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
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加价方式为规定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加价幅度为设定加价的最小单位,在交易机构的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具体设定。
第九条 交易机构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中显示本场最高报价和自身最高报价,本场最高报价以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竞价时间截止,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取每个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按照价格从高到低分配意向受让方。
第三章 竞价流程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拟购买排污权的,应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交易机构办理申请,并按照交易机构的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交易机构指定的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
第十三条 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意向受让方对其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登陆用户代码、口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其用户代码所进行的一切竞价操作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 竞价主持人由交易机构指派,负责主持、组织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进入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后,方可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 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机构根据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确定受让方、受让排污权名称、数量和价格等。
交易机构组织受让方于3个交易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出让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按照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意向受让方违约,交易机构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违反交易机构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会场纪律、劝阻无效的;
(二)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得到受理,无故未登录交易机构河北排污权交易平台的;
(三)电子竞价交易活动过程中,参加的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报价导致竞价无果的;
(四)受让方不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或不按期与出让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视同放弃受让权的;
(五)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 出让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出让方违约:
(一)出让公告发布后,已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出让方放弃出让排污权的,排污权仍归出让方所有,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出让方承担,交易机构不退还交易保证金;
(二)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情形,交易机构不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等致使排污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期限和程序进行的,交易终止。交易机构、交易主体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解释。根据交易需要,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